一、依本會保險局案陳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02 年 11 月 27 日保中字第
1020002074 號函辦理。
二、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公司除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完成相關控制
作業處理程序之修訂外,亦須完全符合旨揭審視標準之要求。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博)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2.5 審視標準建議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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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條 文│建 議 修 訂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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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1.若最近一期資本適足率│1.最近一期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法規要│
│視│ 無法符合法規要求,則│ 求;及 │
│標│ 應擬訂相關的因應對策│2.若最近一期資本適足率無法符合法│
│準│ ;及 │ 規要求,則應擬定相關的具體改善│
│ │2.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 方案;及 │
│ │ 理辦法辦理;及 │3.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辦理│
│ │3.相關單位評估或分析營│ ;及 │
│ │ 運策略對資本適足率的│4.相關單位評估或分析營運策略對資│
│ │ 影響;及 │ 本適足率的影響;及 │
│ │4.所建立的評估程序是否│5.所建立的評估程序是否符合主管機│
│ │ 符合主管機的規定 │ 關的規定 │
└─┴───────────┴────────────────┘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1.04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300 號函修正
第 2.5 條)
修 正: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2.03 金管保財字第 10610900252 號函
修正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