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簡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程序乙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09941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本會 103 年 4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99411 號公告諒達
。
二、為簡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調整投資範圍或投資限制之程序,已成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為避險需要或為增加投資效率目的從事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如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者,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
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
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同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風險
。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豁免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操作限制者,仍應依本會 99 年 7 月 23 日金管證
投字第 0990031473 號函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