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3 月 4 日中信顧字第
1030700105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規定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修改投資範圍或方針,如未
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
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
,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
及通知受益人,同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風險。
三、配合旨揭函,有關本會 100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45
1733 號函說明二之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已成立之債券型基金
,擬依本會 100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45173 號令第
3 點投資高收益債券者,應依上開說明二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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