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2 年 11 月 13 日中信顧字第
1020700355 號函辦理。
二、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修改投資範圍或方針,如未涉及改變產
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
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
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
人,同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風險。
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投資地區得僅列示投資區域範圍及載明「可投資
之國家詳如基金公開說明書」等字樣,並將預計投資之國家臚列於公
開說明書,嗣後如有更新或調整,應依信託契約範本第 12 條第 8
項第 6 款規定向本會報備並公告;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內部控
制制度中訂定基金投資之國家是否與公開說明書或信託契約所訂相符
相關監控管理措施。
四、本會 101 年 7 月 1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313684 號函說明三
(一)有關已成立之投信基金擬新增投資參與憑證,若契約未訂有概
括條款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修正信託契約之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7.13 金管證投字第 10100313684 號函
有關已成立之投信基金擬新增投資參與憑證,若契約未訂有概括條款應
召開受益人會議修正信託契約之規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