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六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相關表格名稱及書
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自證券商及期貨商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二、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
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會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六二七四七一號
令及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證期字第一○○○○六二五四九一號
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廢止;本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2.29 金管證券字第 10000627471
號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2.29 金管證期字第 10000625491
號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11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34
6801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