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保險業及信託業於有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項之情形,應於簽訂相關契 約時,檢核保險契約受益人是否與信託契約受益人為同一人,並提醒要保 人或信託委託人,上揭 2 契約之受益人非同一人者,保險金匯入信託帳 戶時,可能涉有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 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