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要保人知悉其對於投保 2 年期以上之個人人身保險商品得行使旨揭 撤銷權之權利,請於保單簽收回條中,以明顯字體提醒保戶下列事項: 一、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 司撤銷本契約。 二、要保人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治無效。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