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
○五三一八九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及附表三至二十二之一、二十四、三
十二至三十三,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
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
○三八二○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投信投顧組、期貨管理組)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14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8207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10 金管證發字第 1030026
75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