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股
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除自願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
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外,應自申報一百零二年年
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七○○一
四二四八號令及九十七年七月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七○○三五一一
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三、另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台財證(六)
字第○三三六三號函、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
四六八號公告、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
五五二九號函、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二○○○
○五四九號函、本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證期六字第○九四
○○○一四四九號函、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六字第○九
五○○○一六○八號函、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
○一一四○九號函、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
四○五六五號函,依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
○○○九九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4.07 金管證六字第 0970014248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10 金管證六字第 0970035115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19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37
893 號令發布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