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 102 年 3 月 8 日全一字第 1021000153A 號函。
二、依據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
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得予
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經貴會洽各銀行意見表示,受理「抽票
」及「領回退票」時並未涉及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之處理。非屬交
易之範圍,爰亦無前開管理辦法第 7 條及第 11 條之適用。
三、同意貴會意見就所報對未到期託收票據恐有涉及客戶間爭議之情形,
宜視個案加強注意處理之建議。請併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