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
圍如下: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證券交易所
臺灣中型 100 指數」成分股股票及「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
股票。
(二)上開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18 金管證交字第 1040009
945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