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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備查保險商品送交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期限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確依說明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議處。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20255563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備
查保險商品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但保險業應於
開始銷售後 15 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備查
,合先敘明。
二、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業於 102 年 6 月
24 日以保中字第 1020001074 號函重申對保險業備查保險商品之相
關收件時程認定原則,惟近期仍有部分壽險公司有未配合上開原則辦
理之情事,爰請轉知所屬會員確依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保險
法相關規定議處。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