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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之處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同)」第 19 條之 1 規定,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或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之處理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289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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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維護保險業之社會及專業形象,保險業務員有第 19 條第 1 項所
列之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該條項規定予
以處分;業務員對於前揭處分不服者,得依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對原處分公司上述復查結果有異議者,
得再依或同條第 2 項規定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以
維護其權益。
二、重申原處分公司受理保險業務員之申復,應本於公正態度及正當程序
辦理復查;各有關公會申訴委員會決議業務員申請覆核有理由者,原
處分公司應確實依照決議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