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法第 14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自 102 年 12 月 1 日起應依「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第 31 條規定以及本會
101 年 4 月 24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6743 號令示之申報格式,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2 日內,另至「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 http://ins-info.ib.gov.tw)辦理申報。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需逐案辦理
申報。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
表人楊○吉)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財務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