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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相關資訊之申報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財)字第102025070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保險法第 14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自 102 年 12 月 1 日起應依「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第 31 條規定以及本會
101 年 4 月 24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6743 號令示之申報格式,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2 日內,另至「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 http://ins-info.ib.gov.tw)辦理申報。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需逐案辦理
申報。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
表人楊○吉)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財務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