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本會 102 年 12 月 1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12031 號令及
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
,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如僅配合
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
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
查程序。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請轉知會員公司)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會員公司)、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
人陳○亮)、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財團法人保險安
定基金(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
、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