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包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募集
及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3.31 金管證發字第 1050008
37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