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
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約關
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
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
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
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