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列金融
業,不以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者為限,尚包括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者
(不論是否有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外國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設立期貨子公司者,及因受同一外國母公司
控制而與期貨商具集團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且未在我國境內經營(含
兼營)期貨業務者,係屬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與期貨商具投資關係之機構。
三、前點所稱「母公司」、「子公司」、「控制」及「集團」,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規定認定之。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