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第 7 條第 3 項,有關保險業者應將財務核保機
制、生調體檢標準、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求及保險適合度政策,
以及其他相關作業程序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部分,請各保險業於 102
年 12 月 16 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會備查。
二、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條
文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 1 份。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
業公會(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舒會(代表人謝○財)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
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以
上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