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貴中心 102 年 8 月 23 日保中字第 1020001499 號函辦理
。
二、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請 貴中心賡續依旨揭意見書所擬事項協助
推動,併請參照現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之條文審視標準
,研擬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應」之條文審視標準。另為瞭解保
險業執行董事會績效評估初期之辦理情形,請 貴中心俟保險業於次
年度第一季完成執行前一年度之董事會年度績效考核表之自我評量或
同儕評鑑後,協助彙整保險業執行情形、結果及成效報局。
正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本局壽險監理組、產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