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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 10230003860 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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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
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一、(借款金額或額度)
    借款契約屬「一次撥付型」者,應明定「借款金額」;借款契約屬「
    循環動用型」者,應明定「借款額度」。
    前項借款金額或額度應載明幣別,未載明幣別者,推定為新臺幣。

二、(借款之交付)
    借款之交付方式,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金融機構應依實際產品類型
    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於金融機構撥入借款人指定在___(金融機構名稱)之___存
      款第___號帳戶內,即視為金融機構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循環動用型
      於本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憑存摺及取款憑條、電話語音
      轉帳或網路轉帳,在借款人於___(金融機構名稱)開設之__
      _存款第___號帳戶(以下簡稱「循環動用借款帳戶」)內由借
      款人循環動用,並於借款人提領時視為金融機構貸與款項之交付。
(三)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
      於金融機構直接將借款金額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於___(
      金融機構名稱)之___存款第___號之帳戶內,即視為金融機
      構貸與款項之交付。但非屬遞延(預付)型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契約
      ,借款人得隨時不附理由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付。金融機構應就接
      獲通知時尚未撥付之款項,停止撥付。

三、(借款期間)
    借款期間依契約之類型,區分為以下二種,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
    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本借款期間__年__月,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
      _年__月__日__止。
(二)循環動用型
      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共一
      年。契約期限屆滿前金融機構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
      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借款人;金
      融機構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借款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
      年,不另換約。

四、(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借款利息之計付方式如下,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選擇記載:
□(一)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加年利率_%計算
        (合計年利率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
        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計算。
□(二)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加年利率_%計算
        (合計年利率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
        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____
□(五)(由借貸雙方個別約定之其他方式)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請金融機構
    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
    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
    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定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依各金融機構之規定或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
    下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
      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
      ,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
      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
      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
      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五、(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
    本借款本息攤還得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__年__月__
        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__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__年(個
        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循環動用借款帳戶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本息。
□(六)借貸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____
    金融機構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
    其他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
    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金融機構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借
    款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__款計付借
      款利息,借款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計付借款利
      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__年(或__月)內提前
      ______(請金融機構敘明係「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本金
      」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
      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____。
    (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
    減方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
    前清償貸款者,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六、(利率調整之通知)
    金融機構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_日(不得超過
    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未
    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金融機構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
    應以____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
    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
    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
    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金融機構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金融機
    構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
    用前三項之約定。

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
    並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為限,金融機構始得收取
    違約金。
    金融機構依前項約定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
    契約中約定:
(一)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者,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三期。(金融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
      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
      違約金。)
    金融機構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
    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利息之計收標準應於契約中約定,且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八、(費用之收取)
    借款人應負擔之費用項目及金額,如未記載於契約者,金融機構不得
    收取。
    前項費用應以固定金額且以一次收取為限。

九、(抵銷權之行使)
    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
    條款規定視為到期,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寄存金融機構之各
    種存款及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
    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金融機構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
    其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金融機構對保證
    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金融機構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及保
    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
    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於金融
      機構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十、(住所變更之告知)
    借款人、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金融機構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
    ,應立即以書面或借貸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十一、(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
      人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金融機構將無法提供本項貸
        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
      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金融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
      為處理事務之人。但金融機構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
      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金融
      機構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
      副知借款人或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如遭金融機構以外之機
      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
      借款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流向情形時,金融機構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
      構或人員名單。

十二、(委外催收之告知)
      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金融機構得將債務催收
      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金融機構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金融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金融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委外業務之處理)
      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
      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
      理。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
      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
      漏予第三人。
      受金融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
      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
      ,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金融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四、(服務專線)
      金融機構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金融機構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十五、(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
      明書之提供,但不屬本點貸款者除外)
      金融機構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借款人
      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
      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如附件)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相關規範
      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十六、(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七、(契約之交付)
      借款契約正本乙式__份,由借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
      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
      影本由金融機構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