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102 年 9 月 2 日 102 建秘字第
002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同一關係人業依規定向本會事前申請核准,該同一關係人中之其
他人,日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時,是否需事先申請核准乙節,查
若同一關係人中一人第一次增減持股比率,業依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事前向本會申請核准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擬增減持股比率者,為同一關係人於上開條
文修正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
之申請;日後如原屬同一關係人之其他人擬增減持股比率者,為同一
關係人於該條文施行後,第二次以後對同一保險公司持有股份比率之
增減變動,應依同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辦理,毋需再依同條第
4 項規定辦理。惟同一關係人需符合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所規定之範圍。
三、有關同一關係人中一人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經申請獲核准後,實
際增減持股比率可否與獲核准持股比率不相同乙節,查為落實保險公
司股權之透明化及具控制權股東適格性之管理,該同一關係人中一人
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經本會核准後,其實際增減持股比率應與本
會核准之比率相同;該等股東,若因故無法依核准函辦理者,應向本
會申請變更。
四、有關同一關係人中一人擬第一次增減持股比率,經申報獲核准後,是
否需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異動乙節,查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規定,
係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者之管理。申言之,本會核准申請案
件,係按申請擬持股之比率審酌申請人於「申請時」之誠信、正直、
守法性、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經驗能力,與保險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及
所提經營計畫是否有助於保險公司之長期發展。基此,經本會核准後
,申請人應依本會之要求,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異動,方與申請時之積
極及消極要件相符。
正 本:
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