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公會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法規鬆綁建言平台」建議辦理
。
二、同意票券金融公司除應依「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
資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
外,亦得於境外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所持有之外幣均應計入該辦
法第 7 條規定之外幣資產總額度。
三、前揭得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之境外銀行,需符合最近一年全世界資產或
資本排名前一千名以內且資本適足率達 8%以上。
正 本: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