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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 令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4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檢附本會 102 年 10 月 1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 號令影
本乙份。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檢視與保險業所簽定之代理契約、授權書或相關合約
是否有逾越前開範圍之情事,並儘速於 3 個月內調整內容及相關作
業程序。
正 本: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
副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保險局(壽險
監理組、產險監理組)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 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核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除
法令另有規定得辦理之業務外,應以下列保險代理人自行招攬之保險契約
相關事項為限:
一、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交寄,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
之後勤作業等。
二、消費者意見調查、消費者電話回訪、提供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之附
加服務(如協助申請保險金、保險單借款、提供保險契約之諮詢、契
約變更文件寄送或保險事故之應對)等作業。
三、保單、續保通知、催繳通知、停效通知、年度繳費證明單及其他與保
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有關之各種表單、憑證之印製、寄發、保存及銷
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