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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因狂犬病疫情於跟物種間蔓延,傷害保險商品相關因應措施乙案,洽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202101900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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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復 貴公會 102 年 8 月 14 日壽會博字第 102085498 號函辦理

二、有關狂犬病於傷害保險(含傷害醫療保險)之理賠原則乙節,既被保
險人因遭貓狗等哺乳動物咬傷、抓傷而感染狂犬病,與被保險人治療
、殘廢或身故如有直接因果關係存在,則各保險公司依據上揭保險契
約約定即應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許○博)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戴○祥)(請轉知所屬會員)
、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