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法第 16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二、為強化所屬會員之內控內稽功能,請貴公會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按季彙整函報相關資料時,將各
會員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如相關規定之修正內容,一併函報本會備
查。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