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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貴會函請釋示「約定利率商業本票發行契約」(下稱 FRCP )於符合特定情況下,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表外信用風險時,是否符合採用信用轉換係數為 0%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001848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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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2 年 6 月 26 日票商會字第 1020000
175 號函及 102 年 8 月 23 日補充說明資料辦理。
二、關於「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 7 頁
規定,「當借款人信用貶落時,銀行有權自動取消之承諾」所適用 0
%之信用轉換係數情形,應僅限於銀行對表外交易是否履約具有高度
自主性,有權於評估風險提高時不履約,使其信用暴險低至可不予計
算。
三、所述票券金融公司簽訂之 FRCP 契約約定,該買入承諾之取消係以特
定條件發生為前提(如發行公司信用評等低於一定等級、未能維持承
諾之財務比率或標準、財務或營運發生不利變化且如未能於期限內提
供其他金融機構之保證等情形時),而非票券金融公司基於自主評估
認為發行公司信用貶落即得決定取消,其須依約履行承諾而承擔風險
之可能性尚非極低,故尚不符合採用信用轉換係數為 0%之規定。
正 本: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