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七八
二號令及九十六年六月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二五七○三七號令,
並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交易組、證券商管理組、投信投顧組)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4.11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1782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01 金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7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