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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者,得投資外幣計價之債券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26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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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十條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二、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
者,得投資外幣計價之債券範圍如下:
(一)銀行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於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金融債券
。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之外
幣計價公司債。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