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及貴公會 101 年 11 月 20 日
中信顧字第 1010800425 號函及 102 年 1 月 15 日補充意見辦理
。
二、為符合國際規範,本會參酌歐盟規定,修訂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
部位計算方式及專案申請豁免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之審查作業規範如
附件一及附件二。新申請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自本函發布
日起,應即依規定辦理;已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之境外基金,自本函發布日起 6 個月為緩衝期,得以原計算方式計
算衍生性商品部位(即本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第貳部分第
14 題於 10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前所定計算方式),於 6 個月
緩衝期內依前揭附件二規定提出申請專案豁免者,於本會准駁前,得
繼續以原計算方式計算衍生性商品部位。
三、本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第貳部分第 14 題及第 15 題內容
配合前項規範,修正如附件三。
四、業經本會核准豁免衍生性商品限制之境外基金,仍須持續依我國規定
每月計算及申報衍生性商品持有比率,並應確實與境外基金機構提供
數據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進行覆核勾稽,以確保申報資料之正
確性。
五、請貴公會訂定「境外基金專案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審議委員
會」開始運作時程報會,嗣後並依旨揭規範審議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
金專案豁免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案件。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