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轉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理人,應加強所屬公司及銷售機構之
銷售人員對於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教育訓練,並確實落實銷售高收益債
券基金之 KYC 及 KYP。
二、請轉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寄送對帳單時,應
加註「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
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
券發行機構達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投資人應審慎
評估。」等警語,提醒投資人注意。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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