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一、復 貴處 101 年 6 月 20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10037920 號書函。
二、保單借款實務上並未約定借款到期日,且人身保險契約多為長期契約
,甚或以終身為期,加以保單借款金額係以不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為基礎,然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係依據各保險商品之給付
項目、給付條件、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利率等因素以「複利方式」
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於保險期間內之增減變動會因商品設計而
異,未必呈現逐年遞增情形,爰保單借款成本計價具有諸多不確定因
素,無法如銀行存單質借方式簡單設算成本。基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係
採複利方式計累積,爰保單借款利息逾一年未繳部分採複利計息尚屬
合理。
三、綜上,現行保單借款配合「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以複利計息
,有其合理性及適法性,並兼顧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之權益,應無不
妥適之疑慮,爰尚無予以廢止複利計息之需要。
正 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副 本: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書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院臺消保字第 1010037920 號
主 旨:台中市政府函建議廢止保險公司以複利方式計算保戶以保單借款,逾一年
未繳付之利息,造成消費者更無力還款案,請惠示卓見,俾憑後續辦理,
請查照。
說 明:檢附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101 年 6 月 13 日中市法消字第 1010008975
號函影本 1 份。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