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2 年 2 月 5 日壽會博字第 102
020832 號函辦理。
二、所報「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乙節,於
依下列意見修正後准予備查,並自 102 年 7 月 1 日實施:
(一)第一點及第二點(八)中之「鏈結」,請均修正為「連結」。
(二)第一點(二)、第二點 (六)、(七)、第四點及第五點中之「投
資人」,請均修正為「要保人」。
(三)第二點(一)、(三)中之「級距」乙詞,請均修正為「上下限」
。
三、至 貴公會建議「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保
險業應對投資型保險商品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其適用
範圍建議比照本會 101 年 7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78360
號書函核復意旨乙節,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同意於上揭注意事項
修正生效日(102 年 3 月 1 日)前投資型保險商品已連結之基金
,若再為其他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者,除其基金種類、投資目標或
風險等級有所變動者需重新進行上架前審查外,均毋需再次進行上架
前審查。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