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核保人員應詳實評估及審核該等機構法人是否確實 基於員工退休規劃目的投保,並留存相關評估及審核紀錄供查核,如有違 誤,本會將依未確實執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8 目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目規定嚴予論處。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