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之格式。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年度財務報告應包含(一)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二)投資明細表及(三)淨資產價值變動表,
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三、本令自即日編具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含以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財務報告適用之;本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
一四六四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台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臺中
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保險局、檢查局、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2 月 1
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146444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019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