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配合 102 年 l 月 l 日施行「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等措施,壽險業面臨之商品變更等行政作業面問題與建議作法乙案,請依附件所列處理原則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014639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復貴公會 101 年 11 月 13 日壽會博字第 101117385 號函。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

附 件:
「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實施之問題部分
┌──┬────────────┬──────────────┐
│項次│問題 │本局意見 │
├──┼────────────┼──────────────┤
│一 │僅因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調│1.如僅配合本 會101 年 11 月│
│ │降,而調降商品計價預定利│ 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
│ │率,其他假設條件維持不變│ 91 號令修正計提新契約責任│
│ │,是否可採逕修辦理? │ 準備金利率者,得依「保險商│
├──┼────────────┤ 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
│二 │針對僅調整商品準備金提存│ 25 條規定辦理(即逕行修正│
│ │利率及計價預定利率並配合│ )。 │
│ │調整附加費用率及費率,但│2.商品定價預定利率及附加費用│
│ │其他不動之情形,是否可採│ 率之變更非屬配合上開規定修│
│ │逕修辦理? │ 正之範疇,仍請依「保險商品│
│ │ │ 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
│ │ │ 條規定辦理(即仍適用備查程│
│ │ │ 序)。 │
├──┼────────────┼──────────────┤
│三 │配合 102 年 1 月 1 日│如僅配合本會 101 年 11 月 9│
│ │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
│ │金利率實施而僅調整計算說│號令修正計算說明書文字或附件│
│ │明書文字或附件部分之商品│者,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是否可採逕修辦理? │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
├──┼────────────┼──────────────┤
│四 │原商品名稱於最後加列年度│如商品名稱修正僅係為區分配合│
│ │時,修訂年度為 102,是否│本會 101 年 11 月 9 日金管│
│ │可採逕修辨理? │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令修│
│ │如:不分紅定期壽險(101 │正計提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者│
│ │)調整為不分紅定期壽險 │,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
│ │(102) │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 │
├──┼────────────┼──────────────┤
│五 │商品停售部分繳費年期,是│商品停售部分繳費年期非屬配合│
│ │否可採逕修辦理? │本會 101 年 11 月 9 日金管│
│ │ │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令修│
│ │ │正計提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者│
│ │ │,尚不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 │ │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
│ │ │。 │
├──┼────────────┼──────────────┤
│六 │有關附保證給付變額年金有│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 │關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計算│品變更內容無涉及費率(保證成│
│ │? │本)者,可依「保險商品銷售前│
│ │ │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
│ │ │理;但如商品變更內容涉及費率│
│ │ │(保證成本)者,應依現行規定│
│ │ │採核准方式辦理。 │
├──┼────────────┼──────────────┤
│七 │有關旅平險商品配合法令作│如僅配合本會 101 年 11 月 9│
│ │費率修改?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
│ │ │號令修正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 │ │費率者,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
│ │ │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
│ │ │理。 │
├──┼────────────┼──────────────┤
│八 │僅配合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1.如僅配合本會 101 年 11 月│
│ │率實施而修正之商品(含準│ 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
│ │備金提存利率、保單價值準│ 91 號令而修正之保險商品,│
│ │備金預定利率變更者),是│ 尚無「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
│ │否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 意事項」第 77、83 及 184 │
│ │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83│ 點之適用適用問題,但如變更│
│ │及 184 點規定之適用? │ 內容涉及危險發生率者,仍須│
│ │ │ 符合前述規範。 │
│ │ │2.另如保險公司配合本會 101 │
│ │ │ 年 11 月 9 日金管保財字第│
│ │ │ 10102515491 號令,而設計新│
│ │ │ 商品作為因應且保障包含健康│
│ │ │ 保險範圍者,亦須符合上開「│
│ │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 │ 」各點規範。 │
├──┼────────────┼──────────────┤
│九 │因本次變更準備時間較短,│本會巳於 101 年 11 月 9 日│
│ │是否可以給予合理時間以準│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
│ │備更改相關文件? │令修正計提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
│ │ │率,時程尚無不妥,是仍請依「│
│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 │第 25 條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