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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函,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7998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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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會業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分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七九
九八○號令及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七九九八一號令發布銀行資本適
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及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爰停止
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
中○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施○)、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城
)、臺灣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興)、高○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陳○民)、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
霖)、臺○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匯○(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民)、合○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沈○龍)、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成)、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舟)、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
上○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李○章)、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
、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中○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
○章)、遠○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日○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陳○平)、台北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邁)、陽○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郎)、板○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義)、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蕭○肇)、國○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中○
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在)、臺○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駱○明)、臺灣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
、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雄)、渣○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璇)、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豐
)、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志)、星○(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源)、澳○(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布○達)、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昕)、大○
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美)
副 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玉)、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代表人胡○雄)、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