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規定,指定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下列本準則規定事項之機構:
(一)依第三條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查核上市(櫃)、興櫃公司之股務
單位有關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作業;對於股務業務之處理如有法
令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處理意見。
(二)依第三條之一規定,審核及檢查第三條第二項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
事務公司之資格條件。
(三)依第三條之二規定,辦理上市(櫃)、興櫃公司申請股務事務由委
外辦理變更為自行辦理之審查及相關事務。
(四)依第三條之三規定,受理上市(櫃)、興櫃公司更換代辦股務機構
之申報備查。
(五)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辦理上市(櫃)、興櫃公司符合第三條之四第
一項規定之股東或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
公司股東會事務由代辦股務機構辦理之審查及相關事務。
(六)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上市(櫃)、興櫃公司股務人
員之相關教育訓練及受理上市(櫃)、興櫃自辦股務公司、代辦股
務機構之股務人員任職、異動申報及審查。
(七)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及修正「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
度標準規範」。
(八)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受理上市(櫃)、興櫃公司自辦股務者或代
辦股務機構,對於股東未領回之股票、公司備用空白股票管理辦法
及盤點計畫之申報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146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