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報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權益總值概況等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20006529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提高期貨市場風險控管安全及保障交易人權益,期貨商從事國外期
              貨交易應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
              及權益總值概況等資料,相關申報作業應依該公司公告之方式辦理。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