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會 101 年 12 月 18 日「101 年度財產保險業負責人業務聯繫
會議」之決議事項辦理。
二、保險公司如有投資標的因市價升高所導致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
限額,且基於資產配置計畫無法於 6 個月內調整部位以符合法令規
定,可依本會 99 年 4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4270 號函
之規定陳報相關說明。
正 本:
富○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石○明)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