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2 年 2 月 7 日壽會博字 第 102020951 號函辦理。 二、有關保險業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表達方式,得參考 他業作法列於「利息收入」項下。 三、另有關建議修正保險業財務季報編製期限乙節,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本會將就此項目列為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未來修正研議之參考。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