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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表達方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45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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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2 年 2 月 7 日壽會博字
第 102020951 號函辦理。
二、有關保險業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表達方式,得參考
他業作法列於「利息收入」項下。
三、另有關建議修正保險業財務季報編製期限乙節,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本會將就此項目列為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未來修正研議之參考。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