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2 年 3 月
6 日壽會博字第 102031386 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係電話行銷原本即應遵守之規
範,且該注意事項並未針對執行適合度評估有特別規範;金融服務業
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相關規定則係所有金融商品
或服務均需遵循之法規,並非針對電話行銷業務之規範,尚無以此作
為將電話行銷業務排除之理,且電話行銷既應遵循該辦法相關規定,
亦無特別排除踐行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程
序之必要;況「名單篩選及財務評估」係行銷目標客戶之選定,與「
適合度評估」程序迥異,並無互為替代效果,爰電話行銷仍應與其他
通路適用適合度評估相關程序,爰請刪除該項條文。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