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旨揭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 96 年 6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
29764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中央
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6 月 7 日金
管證四字第 0960029764 號公告,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1038495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