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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司請本會允許協助向經濟部商業司協商同意得續辦獨立董事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012814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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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 貴公司 101 年 10 月 3 日壽險企字第 1010440282 號函。
二、公司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復依同法第 192 條規定「公司董事
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
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
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經濟部前業以 100 
年 8 月 31 日經授商字第 10001199030 號函復 貴公司略以:「
…貴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法並無獨立董事之規定,兩席獨立
董事應解任…」,且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98 問答集就非公開發行公司
可否有獨立董監事亦有「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可設置獨立董事
(公司法第 192 條)。」之解釋,合先敘明。
三、「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雖規定保險業得依章程規定設置 2 人
以上之獨立董事,惟並非強制性規定,且法律位階高於守則,守則不
得抵觸法律,倘經濟部認定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不可設置獨立董事,
仍應尊重該部解釋為宜,故 貴公司如欲籍獨立董事之設置,建立良
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建議重新考量辦理公開發行之可行性,使獨立董
事之設置符合法令規範。
正 本: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