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加強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以促進
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發展,本會訂定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具體措施如
附,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說 明:一、境外基金機構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 6 月底前檢證向本會
申請認可,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優惠措施。102 年首次實施本措施
時,境外基金機構得於 102 年 7 月底前向本會申請認可,本措施
第三點(二)2、3 及(三)2 所列評估指標之評估數據期間為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本措施第三點(二)1 之
評估指標原則上以 101 年度平均資產規模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
規模前三分之一為標準,惟若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期間平均資產規模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規模前三分之一
,亦可申請認可。
二、本措施相關作業規範近期將另置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
理辦法問答集「伍、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俾利遵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