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
)101 年 10 月 31 日壽會博字第 1011070046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保險業並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
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
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4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應按
修正後之注意事項辦理。
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前揭注意事項而
修正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
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生效日前已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4 號令規定
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要保書,配合前揭注意事項之修正,保
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
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
商品資料庫。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
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