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證券商財務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金管證二字第○九七○○四三四五○號令,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廢止
。另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證二
字第○九一○○○四四五五號函、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台財證二字第○
九二○○○○八六八號函、本會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二字第
○九五○○○二○六六號函、九十六年五月四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
○○一八六六○號函,業經本會 102 年 2 月 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100605702 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
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5.07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10
671 號令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