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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4 月 21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062670 號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信用卡紅利點數之產生事由及使用範圍之令,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021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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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本會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金管銀票字第○九九○○○六二六七○號
          令,並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21 金管銀票字第 09900062670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