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10 月 9 日(101 )台
嘉訓字第 0995 號函辦理。
二、依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
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
件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
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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