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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徵提借款人(即賣方)開立之「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2 條第 6 款第 3 目規定,不計入授信總餘額。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3799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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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貴會 101 年 11 月 16 日全授字第 1010002163A 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稱「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係指借款人以自己名義在銀行
開立提供買方繳納自備款之活期存款帳戶,按保證總額度設定最高限
額質權予銀行,且契約明訂賣方不得動用該專戶款項。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